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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违反者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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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化妆品标签查验应当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

化妆品包装禁用词语1、请问化妆品的名字中可以加“养生”“中药”等字样吗

化妆品可以养生?一听就是扯淡!如果你化妆品内含有中药成分,可以起名的时候带中药。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化妆品包装禁用词语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化妆品包装禁用词语2、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的设计中国相关的法规要求是什么?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的设计中国相关的法规要求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生产仅供出口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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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监管部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原则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与批准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第六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公开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的标签信息,供公众查询监督。

化妆品包装禁用词语3、广告法和相关条例中禁用的词汇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一)标题通用类: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化妆品包装禁用词语4、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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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化妆品包装禁用词语5、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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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质量管理,诚信自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化妆品包装禁用词语6、化妆品标签查验应当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此公告,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药监局2021年5月31日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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