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定量包装商品 什么叫定量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有什么要求?《定量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75号令《定量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明显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法律分析:1。粮食、蔬菜、水果:每公斤价值在6元以内的,不足1公斤时允许误差20克;1公斤到2公斤允许有40克的误差;超过2公斤到4公斤允许80 g误差;100克的允许误差从4公斤到25公斤。2.肉、蛋、禽、海(水)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5克允许误差小于25公斤;2.5公斤到10公斤的允许误差为±10克;从10公斤到25公斤,允许有15克的误差(活禽、活鱼、水产品不在本规定之内)。
法律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明显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标称净含量为550g(ml)的商品,净含量百分比为9;50、100克(毫升)的货物不得少于实际数量的4.5克(毫升);100、200 g (ml)的商品,净含量百分比为4.5;200、300克(毫升)的货物,不小于9克(毫升);300,500 g (ml)的商品,净含量百分比为3。500(ml)1kg(l)的货物,不少于15g(ml);1 kg和10 kg (L)的货物,净含量百分比为1.5;10千克和15千克(升)的货物,不小于150克(毫升);15kg和25kg (L)货物的净含量百分比为1.0。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包装不能超过净重的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包装不得超过其净重或者净含量的15%。这就是所谓的“15%包装公差”规则。比如一件净重1kg的商品,包装不得超过150g。此外,对于净重或净含量低于50g的货物,包装重量的公差不得超过货物净重或净含量的30%。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商家采取欺骗手段不合理地提高商品价格,鼓励生产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包装浪费。
也就是说净含量在500 50g或者50050g范围内是正常的。即饮料含量在500左右,不超过550,低于450。允许误差50克,450~550是正常的。一袋饮料的外包装标有“净含量500 50g”,表示饮料净含量在450g-550g之间。根据《定量包装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个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的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抽样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品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示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样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符合规定。延伸信息:《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九条应当明确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标明储存条件。酒精含量超过10%(含10%)的饮料、酒、醋、食用盐、固体糖可免于标注保质期。
根据规定,如图所示,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文字最小高度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此外,同一包装内装有多件相同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净含量和单个定量包装商品的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装有多种不同种类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明每件的净含量和不同种类定量包装商品的数量,或者分别标明不同种类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2、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和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3.对于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导致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商品在规定条件下净含量的准确性。4、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计量监督检查。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和水分变化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影响。
第三条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在包装的显著位置,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第四条生产和经销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净含量准确。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容物的实际质量、体积和长度。第七条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标注如下: (一)固体商品的质量以克(克)和千克(公斤)为单位。(2)液体商品的体积L(升)、mL(毫升)或质量G(克)或kg(千克)。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为20℃时的体积。如果货物以长度计量,则应以毫米、厘米和米为单位。第八条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限值,应当使用表(4)所示的计量单位进行标注。第九条定量包装商品标示净含量的文字最小高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第十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应当以多件包装商品标注,或者以总净含量和总件数标注。
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局长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识的预包装商品。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识的预包装商品。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组成。
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个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附表3:允许短缺注:*对于允许短缺(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改为约0.1g(mL);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降为约g(ml);* *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有小数,将数字四舍五入到下一个最接近的整数。
如果净含量高,会直接增加生产企业的成本,但如果净含量低,企业会匹配合规风险,消费者会对企业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了2017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专项抽查情况,净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为94.8%,比2016年下降1个百分点,连续3年呈下降趋势。